近日,福建省林业厅转发《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》,通知对人工培植技术成熟并已经形成培植规模的部分野生植物,一改过去按出口批次审批为年度审批,为出口企业打开了“绿色通道”。通知指出:“实施年度审批的申请人,必须自己建有人工培植基地或与培植基地建立长期、稳定的合作关系,且该基地已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,在每年申请年度出口时向有关部门提交。”通知强调,按照年度审批形式申请出口时,申请人在提交了人工培植基地基本情况的备案材料后,可免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证明来源的相关文件材料,也无需证明具体出口国家及第一国家的出口数量。申请人年初在国家林业局领取批准文件后,可随时根据出口时间和批次到濒危植物管理办公室换取濒危证。年度出口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,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。申请出口的数量以申请人上一年度该物种的实际出口量为参考标准。企业在完成当年的年度申批后,申请人须向所在地省级林业厅行政主管部门提报详细执行情况,经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,方可提出下年度的出口申请。对不符合年度审批条件的企业,仍须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省林业厅转发《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》(闽林动植[2006]函16号),并提出了贯彻意见:一,深刻认识实行野生植物出口年度审批的重要意义。二,切实搞好申报服务。三,积极推进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场登记备案工作的开展。四,加强服务指导。